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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2024-06-14 09:14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当事人: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F0LB66

法定代表人:黄满芝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东坪镇城南区船山路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4年06月03日11时08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黄海浪(18080321050)、蒋文(1808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联合安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船山路8号安化县爱海公寓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时,该公司对外招牌为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非专业电竞酒店),该酒店只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MA4TF0LB66)、卫生许可证,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面积约1300平方米,该酒店有限公司共六层36间房,每层六间,每层一间电竞房,分别为:206、306、406、506、606,共有电脑终端12台,每间2台。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酒店入住系统及未成年人入住台账,发现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07日03时17分,该酒店306号电竞房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入住,姓名:封*颖,身份证号码:430923********7227,酒店入住系统标注收取房价为248元,通过调取收费单据实际收取房价为178元,于2024年02月08日14时17分离店,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该酒店的未成年人入住登记,登记信息为2024年02月06日,306号电竞房封诗颖入住,经核对无误。

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现场取证相片,3、收集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信息,4、通知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513室接受调查询问。全程检查由该场所法人黄满芝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06月03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06月03日,依法对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满芝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6月04日,案件终结调查。

2024年06月05日,我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满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实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处罚的能力。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相片(酒店入住系统、未成年人登记本、现场检查相片)、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满芝《调查询问笔录》、《入住房费清单相片》、《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据证实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机关认为: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07日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入住306号电竞房的行为,已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琴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电竞房,由其监护人进行陪同入住,并进行了入住登记,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属首次,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我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决定对安化县爱琴海公寓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捌元整(178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化县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40003343)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6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