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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1号
2024-07-03 16:05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4〕F-000021号

 

当事人: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

证照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F576F0R

经营者:陈立红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华悦公寓202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2024年05月22日22时31分至2024年05月22日23时06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诗也(18080321024)、王博(18080321003)联合安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陶澍大道华悦公寓702商铺的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分别为:1、

***,身份证号码为43092320061*******2、***,身份证号码为430923200712******,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812包厢的消费数据为11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了视频监控,制件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五楼接受调查,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全程有该场所负责人陈晨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安)文综检(勘)字〔2024〕C-0001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05月23日,在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812包厢消费的******2人在相关监护人的陪同下分别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5013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成年人的身份。

2024年05月24号,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指定由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文静(18080321010)办理此案。

2024年06月07号,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经营者陈立红全权委托汪波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5013室接受调查询问,表述于2024年03月有过因为接纳未成年人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深知不能接纳未成年人的危害;于05月22日22时左右场所工作人员对进入该场所的******2人进行了询问,要求她们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她们说没带身份证,并说已经成年,骗过了场所的工作人员,委托人承认了其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2024年06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5月2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件的文书编号为(安)文综检(勘)字〔2024〕C-00010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经营者陈立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4年05月2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照片6张,抖音团购包厢消费订单复印件3张,未成年人******2人的《调查询问》2份,06月07号,委托人汪波的《调查询问》1份,证明了对事实的认定。

上述证据系本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执法局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未成年人的;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娱乐场所1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应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06月18日,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8元;3、罚款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06月26日,向该场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安化)文综送字[2024]F-000021-1号,委托人汪波签字确认,同时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捌元整(118)元3.罚款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帐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8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  07   0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