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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3-06-19 12:12来源: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办)属各单位:

现将《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全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所有全额拨款的二级事业单位。安化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可参照执行,也可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出台的相关文件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制度等8个部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收入、支出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局计划财务股统一核算,在局计划财务股指导下编制各单位年度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不得坐支、挪用。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借用编制在安化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的人员,所有工资福利支出先由机关垫付后再从安化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收回。所有借用人员办公经费由机关承担。   

第七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原则,以保证单位职工工资及福利支出等刚性支出为主,减少其他弹性支出,专项支出严格按政府采购控制。

第八条  根据有关预算编制要求及工作实际,结合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局计划财务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调整每年的预算安排。具体对以下开支编制预算:人员经费(工资、津补贴、奖金)、公用经费(办公用品、设备购置费、印刷费、手续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福利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招商引资、党建、计划生育、创卫、工会、福利费、固定资产管理等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经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稽核、审批、审查,完善内部支出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实行由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联审程序:各股室(中心)报销由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局作风办主任联审,局财务联审专用章由局作风办主任负责保管。局计划财务股对发票实行三次复核即先由出纳一次复核、会计二次复核、股长三次复核。局机关纪委对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报销,严禁签单。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请示局长同意5万元以上的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上述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按《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财行〔2018〕596号)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报销程序:经办人员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和上级电话通知等,在局办公室填写接待申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签字、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结束后,经办人凭接待申请审批表、原始发票和盖有店面章的附件、接待清单(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与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及时按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范围。公务接待是指对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接待标准如下:

1)所有公务活动必须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和上级电话通知等接待,可按接待标准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公务接待一律不准用烟酒(包括私人自带烟酒)。

2)接待人数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县处级140元/人/餐,其余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可以按照50元/人/餐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3)县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县城南区)在常驻地、乡镇工作人员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县城的县直单位常驻地指县城规划建成区(包括东坪镇城区、酉州、黄沙坪、玉溪片区、南区、经开区、茶家坪、金竹坪、鹊坪)。

4)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可在早餐10元、中餐30元、晚餐3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县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办公室按季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四条  差旅费按《安化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4〕452号)、会议费按《安化县县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安财行〔2014〕451号)执行。公务出差报销程序:出差人凭上级活动(会议、习)通知、股室(中心)工作计划或分管领导工作安排等,自行填写县住建局(人防办)出差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报机关纪委备查。出差回单位后,出差人凭出差审批表报账联、原始发票和盖有店面章的附件(住宿发票超过1000元的需要附件)、公务卡刷卡记录(可刷公务卡的宾馆必须刷公务卡否则不与报销)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按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范围。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用车的工作人员不报销交通费)。

1.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公务外出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差旅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住宿费:省内市外出差,290元/人/天(副县级330元);市内县外出差,260元/人/天(副县级300元);县内出差,160元/人/天(副县级210元)。超出部分自理。

2)伙食补助费:省内市外出差,100元/人/天;市内县外出差,80元/人/天;县内出差,50元/人/天。

3)交通费:省内市外出差,80元/人/天;市内县外出差,60元/人/天;县内出差,20元/人/天。带公务车辆出差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审批程序。公务出差人员根据活动(会议、学习)通知、股室(中心)工作计划或分管领导工作安排等如实填写出差审批表,多人出差的由带队人员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凭《出差审批表》到局办公室办理出差公函(注明时间、内容、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1)县外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主任)审批;县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2)因特殊原因领导无法按时审核、审批的,经电话请示领导可以补办审核或审批。

3)公务出差人数严格按工作需要确定,严禁无工作需要的结伴出差。当天能返程的,应及时返程,严禁无工作需要的逗留。同一事项一次3人以下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审批,4人及4人以上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主任)审批。

4)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班车、班船等交通工具,原则上出差不安排公车租车。

5)公务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公务用车且经审核批准的,按照优先使用县公车平台车辆及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时再从公务租车平台适当租车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公务用车及租凭车辆审批程序。由出差人凭活动(会议)通知、股室(中心)工作计划或分管领导工作安排等在办公室填写《公务活动用车审批表》或《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审批表》,报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办公室将审批表报送至县公车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县公车平台予以派车或调派租赁车辆。

当调派租赁车辆时,所租车辆驾驶员的餐、宿费用由出差人先行垫付,报销时注明车辆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务活动结束后,出差人应及时核对相关租车信息(车辆类型、里程等),填写《安化县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用车记录表》(以下简称《用车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7)严格控制租车行为,未经审批或非从县公车平台租车所产生的租车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8)工会组织对干职工及干职工直系亲属悼念。县城内悼念活动不做统一安排,县城外悼念的人数不得超4人(一台车)。

9)扶贫帮困驻村工作队员每天的交通费和补助,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和驻村考核表据实报销。驻村队员因非工作原因离岗不享受原有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印刷、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和维修需向办公室申报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印刷、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和维修、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程序报批。电脑、空调等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先由申请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原有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局办公室审核意见、最后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再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大额成批购置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  专项支出管理,按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有关文件及时支付。

十九  工会经费、慰问费、福利费、奖金、岗位补贴的开支必须符合现行财经纪律的规定。

第四章  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按照县政府采购办要求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  经办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经办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3)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  资产是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应当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管理机构,明确保管(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片,保证固定资产完整。

第二十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未经政府批准无偿交与本单位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  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盘查。

第六章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十九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局计划财务股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三十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  本单位的一切对外合同的订立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立项、谈判、协商、文本拟定、审查、报批、签字和盖章等程序,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管理由业务承办股室(中心)及办公室、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分别行使职权。业务承办股室(中心)为合同主办部门,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订实行审查报批制,业务承办股室(中心)根据立项、谈判、协商情况拟定合同文本,报政策法规股或本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签(对外经济合同还需要分管计财领导进行审签),局长(主任)审批签署或授权签署,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签订的对外经济合同留存两份(业务承办股室与计划财务股各存一份),由计划财务股实施备案管理,详细登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四十  加强合同谈判与签订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计财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四十一  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十二  计划财务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计划财务股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  决策机制制度

第四十  重大事件行政决策机制制度包括局务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党组会议。

第四十  会议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

第四十  重大事件决策的基本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会议审议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参会(或列席人)自身及配偶、子女、亲属时,该同志应该回避;会议讨论的问题,除责成要作传达和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交换意见外,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否则,按保密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局机关纪委对违返本制度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文件进行问责。

第四十  本管理制度由局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从20213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由局党组研究决定,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上级政策规定办理。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