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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2021-12-20 15:33来源: 县公安局

   

 

 

 

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  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  湖南省公安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  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  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  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  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或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  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  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