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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42号
2024-03-13 15:39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2)42

当事人:安化总督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L住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8号投资人:黄永其

身份证号码:4***2联系方式:1***9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朝晖巷26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朝晖巷26号,从事其他一般旅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房屋出租;预包装食品零售。2021923日,本局收到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告知单》以及报告编号:AZTD0121052474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设备代码:3***4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执法人员对该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查封。2021923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请求解封电梯的申请报告》,需对电梯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本局对该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解除查封。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于2021527日,经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定期检验,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于2021611日之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到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615日将不合格项整改完毕,当事人通过维保人员邓峰林与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申请复检,因值疫情期间,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人员未到当事人处进行复检。2021928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解除查封向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复检。20211028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复检,并向当事人出具复检合格的《电梯复检报告》。当事人自2021527日至2021923日一直在使用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19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设施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乘客电梯解除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法定投资人黄永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乘客的情况以及该电梯的检验情况;

证据六、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检验情况,以及该公司要求当事人之前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于2021611日将整改情况报送到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七、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告知单》一份以及报告编号:AZTD0121052474 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递交的《复检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于20211022日经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复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九、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资质,检验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检验人员具备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维保人员邓峰林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电梯的整改情况、检验情况和使用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向本局递交的《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以及《电梯复检报告》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向本局递交《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以及《电梯复检报告》复印件,并提出:1、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2、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对案件进行复核,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监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