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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59
2024-03-13 18:41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59号
当事人:安化县坪口大码头趸船加油点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T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大码头003趸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绪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联系电话:1*4
联系地址:安化县古楼乡白水村初溪村民组57号
2021年11月24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的船用柴油进行了抽样,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 B2021-J42316),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硫含量结果不符合 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第1号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
2021年1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从娄底双涟油库预定10吨 0#车用柴油,并支付62000元预付金额,采取分次方式提货。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提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提货数量为2吨,运输费为40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你将车用柴油冒充为船用柴油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3400元,获利 6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2021年12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柴油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2021年12月2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车用柴油冒充船用柴油销售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柴油的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B2021-J42316)及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和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及两张油品出库单,证明当事人将车用柴油冒充船用柴油销售及不符合标准的船用柴油的事实;
证据六、由娄底双涟油库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双涟油库所提供的发票及出库单均显示为深圳三一云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在娄底双涟油库订购10吨0号车用柴油,于同年6月15日提货3.5吨,9月1日提货2吨。
2022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49号],当事人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将不符合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标准的车用柴油冒充船用柴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二项3目之(2)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车用柴油冒充船用柴油销售的行为及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640元,
2、罚款 13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