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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7号
2024-03-21 16:03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7

当事人:安化县零伍零叁酒吧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AKBPH62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盛世茶都黑茶大市场A4-1-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幸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19日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S09”桌发现有3名未成年人在饮酒,“S09”桌上放有12瓶“苏打酒”(酒精度3.0VOL,净含量:275ml),其中3瓶已饮用完毕。

经查,上述3名未成年人饮酒是因为参加当事人“邀约台”的活动所致,“邀约台”活动的具体情况为消费者在当事人坐满1个小时即可免费获得12瓶“苏打酒”,当事人并未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核实身份信息,并主动为“S09”桌的3名未成年人免费提供12瓶“苏打酒”。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以及未成年人杨某某的身份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3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