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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4〕22号
2024-03-28 11:10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2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23******750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乡*****村民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37      

联系电话:137******4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长乐社区

202312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专利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

1.“不锈钢浮球阀”,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品名:“不锈钢浮球阀”,规格:DN15,数量:2套,尺寸:203×102×102MM,执行标准:GB/T19001-2008,中国专利:201230229955.6,(包装盒内剩余1套);

2.“優越品质一体铜片两极电源插头”,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产品,仿冒必究,产品专利号:201530062470.6,技术参数:额定电流/电压:MAX10A250V-,执行标准:GB2099.1-2088 GB-1002-2008包装内剩余3

经查询,上述两种产品的专利权已终止。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不锈钢浮球阀”是当事人2023510日从常德市鼎城区袁玉芝商行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套,进购价格为22.5/套,销售价格为28/套,已销售1盒,库存1盒,货值金额共计56元,获利5.5元,“優越品质一体铜片两极电源插头”是当事人202310月份在邵阳市顺发五金批发部的流动货车上进购的,共进购一板(10个),进购价格为1.4/个,销售价格为2/个,已销售7个,库存3个,货值金额共计20元,获利4.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锈钢浮球阀”、“優越品质一体铜片两极电源插头”的专利权证书、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日期等资料。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获利共计为9.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与负责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 本局于202312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九张、本局提取的专利权查询记录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312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当事人对《询问调查笔录》确认签字的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不锈钢浮球阀”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上述“不锈钢浮球阀”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4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0123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第项所述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7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