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安化县***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WD**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路
经营者:谌**
***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2923
联系电话:173****119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号
2024年1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旁边的货架上有1瓶未开封的“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1.38千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在厨房操作间的料理台上摆放着同款“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已开封使用约1/3,瓶盖遗失。
经查,上述“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主要用于菜肴制作,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益阳市资阳区****商行进购的,进货价格为90元/件,每件6瓶,进购价格为15元/瓶,共计12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用完10瓶,剩余2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2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一份、进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进货台账照片两张、菜单更新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的具体改正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4年0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郫筒牌红油郫县豆瓣”2瓶(1瓶已开封使用约1/3);
2. 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