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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57号
2024-04-23 14:40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57

当事人:安化县小淹陶鼎水电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N******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陶澍路

经营者:陶鼎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8209******

联系电话:1354971****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陶澍路

202312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

1.“国光安特配电箱”,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厂名:温州市龙湾国光电控设备厂,专利号:ZL200420082230.9,型号:DMT-A,数量有5盒。

2.“匠享洗衣机加长龙头”,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厂名:泉州丰子卫浴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开发区工业路59号,产品专利号:ZL202130076186.X,型号:JX-2847,数量有3盒。

经查询,上述两种产品的专利权已终止。本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国光安特配电箱”是当事人前几年进购的,因为年代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国光安特配电箱”具体的进货情况,“国光安特配电箱”的销售价格为20/盒,库存5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00元。“匠享洗衣机加长龙头”是当事人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市场C149-10号的“匠享防爆卫浴厂家直销长沙店”进购的,进购价为25/盒,共进购5盒,销售价格为35/盒,已销售2盒,库存3盒,货值金额共计175元,获利共计20元。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获利为2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匠享洗衣机加长龙头”的进货单打印件以及标签打印件各一份、专利权查询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销毁涉案产品的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3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5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第()项所述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