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返回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77号
2024-05-20 15:30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77

 

当事人:安化绿惠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BY3KXD5A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龙安村伊中七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326************                

20240304日,本局收到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湘阴市监案移〔202405号),显示“安化绿惠配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维拉”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030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案件移送函中所示“维拉”蛋糕,并对当事人开设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营的“安化绿惠配送有限公司”电子卖场进行了检查,搜索“维拉”出现(网址:1330141678875747?searchType=18searchTraceId=b54886c1-ee15-4)安化县绿惠配送有限公司,网页显示\“维拉蛋糕">http://hunan.zcygov.cn/items/1330141678875747?searchType=18searchTraceId=b54886c1-ee15-4)安化县绿惠配送有限公司,网页显示“维拉蛋糕 新鲜蛋糕”并有蛋糕图片四张,销售价格为¥300.00/盒,市场价格为¥300.00,销售情况:买家数量为1,累计销量为20,库存为80件,点击“商品介绍”:品牌 维拉蛋糕/VARIOUS,型号 300元,产地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点击“成交记录”:成交记录数据统计至2024-03-06,仅展示该商品在前卖场的成交记录数据,成交时间 2024/01/15,相关单位 采购单位: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销售属性 品牌:维拉蛋糕/VARIOUS,型号:300元,成交价(元) 300.00,成交量 20,成交总价(元) 6000.00。            

经查

1.湖南艾伦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03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饼干;蛋糕;面包;馅饼(点心);三明治;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汉堡包;热狗;月饼(截止)。

2.当事人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经营的“维拉蛋糕 新鲜蛋糕”是当事人会计阙慰惠从别的网络平台下载图片和商品信息并上传,商品标题载明“维拉蛋糕 新鲜蛋糕”,商品详情页面宣传为“维拉蛋糕VARIOUS”品牌。当事人未经湖南艾伦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了其注册商标进行宣传。

3.2023年内,安化县清塘铺镇鱼水学校在当事人共采购了20个生日蛋糕,费用共计6000元,蛋糕均采购于安化县清塘铺镇上的蛋糕店。之后安化县清塘铺镇鱼水学校以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的名义,在当事人开设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安化绿惠配送有限公司”电子卖场下单了20个“维拉蛋糕 新鲜蛋糕”以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提取的《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湘阴市监案移〔202405号)》及相关文书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的案件来源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刘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本局于20243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提取的网站截图23张,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并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5.本局于202438日制作的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卫《询问调查笔录》1份;于2024314日制作的对当事人会计阙某《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阙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于2024314日制作的对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学校吴某《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吴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张;于2024314日制作的对安化县清塘铺镇鱼水学校吴某《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吴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于2024319日制作的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卫《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张;于2024418日制作的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卫《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本局于202405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72号),当事人于20240513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本局于202415日进行了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72号)的要求不予采纳,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万元的复核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属于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