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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案
2023-06-08 12:53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3〕第0*2

当事人:刘*跃,身份证号:432326197006****32,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镇**路1*6号;刘*山,身份证号:430923199510****1X,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镇**路136号;刘*,身份证号:432326197308****28,地址:长沙市**区****路84单元108房;刘*玲,身份证号:432326196412****48,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镇**路*9号。

你于2023423日,在安化县**镇***村算盘岩建设的私房,涉嫌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3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3423日,在安化县***村算盘岩建设的私房,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刘*跃、刘*山、刘*、刘*玲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移送函》,证明刘*跃等四户私房在综合验收工作中存在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违规行为;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22-016[]号),证明刘*跃、刘*山、刘*、刘*玲四户私房,经批准的规划条件;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房屋现在修建的具体状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 刘*跃、刘*山、刘*、刘*玲房屋目前的建设层数及面积;

证据六:询问笔录,证明 刘*跃、刘*山、刘*、刘*玲,在安化县***村算盘岩建设的私房,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20235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3〕第0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3022),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视能否消除对规划的影响,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零捌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0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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