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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5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3
2023-05-12 10:30来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当罚决字〔2023〕00*号
当事单位:安化**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村一组
你单位的运输车辆于2023年5月7日11时许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对东坪镇雪峰湖大道梅山匠府项目工地路段沿途撒落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5月7日24时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的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24时前将款交至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2500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