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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2023-12-29 10:54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3〕第030

当事人:安化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9143092308136****W,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区莲*路今**富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韩*玲。

你于20231018日,在安化县东*镇城*区石*路资水**小区,涉嫌未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使装修人在小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本机关于202310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31018日,在安化县东*镇城*区石*路资**象小区,未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使装修人在小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资水**小区存在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

证据三: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函,证明安化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20231018日前,将违规搭建构筑物的情况向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证据四:押金收据单和收费票据各一份,证明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水**小区,未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使装修人在小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0231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3〕第0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303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5****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1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