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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案5
2024-01-23 16:15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3〕第034号

  当事人:闵*翔,身份证号:4323261979032****2,地址:湖南省安*县东*镇城*村大*溪第*村民组*9号。

  你于2023年8月9日,在安*县东*镇城*村大*溪第*村民组建设的居民自建房,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3年8月9日,在安*县东*镇城*村大*溪第*村民组建设的居民自建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闵*翔、闵*祁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身份情况;

  证据二:《安化县规划测绘院有限公司规划总平方图》,证明闵*翔房屋建设的规划实际参数;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证明房屋现在修建的具体状况;

  证据四: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闵*翔未提交施工许可证,并对登记表内证据无异议;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闵*翔房屋目前的建设层数及面积;

  证据六: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东坪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回复函,证明闵*翔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七:询问笔录,证明闵*翔在安*县东*镇城*村大*溪第*村民组建设的居民自建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证据八:安*县东*镇城*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闵*祁意外死亡证明,证明当事人父亲在建房时发生意外死亡,对家庭造成了巨大负担。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3〕第0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3〕03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补办相关证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贰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5****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