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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案
2024-05-06 09:08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第004

当事人:赵*宇,证件号码:4309231991063****1,地址:安*县东*镇城*村大*溪第*村民组**2号。

你于2024223日,在东*镇城*村大*溪,涉嫌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4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4223日,在东*镇城*村大*溪,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目前房屋建设的基本参数和情况,以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三: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认定意见,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证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证明办理建房手续时的审批技术指标参数;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2024223日,在东*镇城*村大*溪,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20244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第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04),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视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你单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或者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6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陆拾玖元整,补办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5****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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