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 021 号
当 事 人:谌**,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村第*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26********6620,联系电话178****2753。
你于 2024年*月*日21时02分实施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门口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的行为,涉嫌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本机关于 2024年3月 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4日21时02分,我局直属大队城南中队执法人员龚**、刘**、李*日常检查**路时,发现你在安化县城南区**路***门口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4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3月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3月8日《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证据四:2024年3月9日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3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21 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月*日**时**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门口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受到处*百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承诺以后不再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24.3.3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城管执法局直属大队处罚股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联 系 人: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7229270 邮政编码:4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