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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3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21
2024-03-27 15:34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 021 

人:谌**,女,19****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村第*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26********6620,联系电话178****2753。   

你于 2024年3月4 日21时02分21时41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恒太城门口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的行为,涉嫌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本机关于  2024年3月 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4日在安化县城南区**路恒太城门口人行道上摆摊设点。3月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编号为安执责停(改)通字〔2024〕021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于3月4日立即改正摆摊设点的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4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3月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现状情况;

证据2024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2024年3月9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21 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时**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恒太城门口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受到处五百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谌了姑被我中队执法人员劝离后,仍拒不改正,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24.3.3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20321000000272)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