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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5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42
2024-05-17 14:48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决字〔2024042

人:**,身份证号码432326********6064,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村第*村民组 

你于2024*******分,在安化县城南区****完小北门前摆摊售卖凉面和豆浆的行为,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44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安化县城南区船山路城南完小北门),摆摊设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42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422《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现状情况;

证据20244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2024425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4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4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分,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安化县城南区船山路城南完小北门摆摊设点,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第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八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并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21.8.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510

人: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   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 7229270    邮政编码:    4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