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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6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46
2024-06-24 09:09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第011

当事人:安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9143092****636040L,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商铺*2158216821782188;法定代表人:叶**。

你单位于202459日,在东坪镇城南区****三期(1#栋、2#栋)项目中,涉嫌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45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459日,在东坪镇城南区****三期(1#栋、2#栋)项目中,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三期(1#栋、2#栋)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技术指标、交付使用情况,委托代理人已签字确认

证据三:《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证明安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存在,委托代理人已签字确认;

证据四: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安建移函[2023]13号),证明 安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晖御墅三期(1#栋、2#栋)项目中,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证据五:县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关于消防验收事项的说明,证明 安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星嘉.名人仕嘉三期1#2#栋(金晖御墅)项目,在202458日仍未向住建系统提交消防验收申请;

证据六:询问笔录,证明 安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晖御墅三期(1#栋、2#栋)项目中,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0246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第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1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四)......”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停止使用****三期(1#栋、2#栋)项目所建房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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