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一般违法行为 |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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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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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
初次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涉案基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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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一般违法行为 |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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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违法行为 |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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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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