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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24 11:30来源: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上级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离休干部特需费、福利费、家属及遗属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费用。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因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享受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适当帮扶援助。

(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光荣院、军休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烈士纪念设施等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各种保障)、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五)退役军人建房补助。主要用于对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七)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提升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的专项培训。

(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确定的其他项目。

 

 部门职责

 计划财务股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业务股室专项资金需求计划的合规性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各业务股室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申报,确保申报资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可行性,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结束后做好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纪检专干协同计划财务股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资金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应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督查指导,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门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各项支出必须严格直接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结余资金,可留至下一年度使用,或经请示上级调整用途。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合同的审签和设施设备验收工作。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  计划财务股要督促各业务股室积极落实和完成项目,各业务股室要督促各乡镇服务站积极落实和完成项目。如无特殊原因,致使项目完成不到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计划财务股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强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拨付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27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