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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和依据公示
2023-11-03 14:16来源: 政策法规股
安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执法权限和依据)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编码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000524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2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000524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3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000524003000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4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000524004000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行政给付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000524006000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6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000524007000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7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000524008000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8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000524009000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9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000524011000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0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000524012000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1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000524013000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2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000524014000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3 行政给付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000524015000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4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000524017000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5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000524018000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6 行政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000524019000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7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000524021000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8 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000524023000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19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000724003000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20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 000724007000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21 行政确认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000724008000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22 行政处罚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的处罚 430211002W0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受理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事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3 行政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在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430211003W00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1.受理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事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24 行政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在被责令限期后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430211004W0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事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25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430211005W00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受理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事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
 
2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退役士兵安置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430211007W00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1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受理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事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补贴待遇发放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