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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促进黄精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3-2025)实施细则
2023-09-20 14:29来源: 安化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安化县促进黄精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023-2025)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黄精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合理合规使用扶持资金,实现黄精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安化县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产业的实施意见》(安发2018〕11号)、《安化县促进黄精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3-2025)》(安政办发20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扶持资金是指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每年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1000万元,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资金900万元,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统筹资金1000万元,县林业局统筹资金100万元,三年共计9000万元,用于扶持安化黄精产业发展。

第三条  资金由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根据每年的资金使用计划,遵循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总原则实施。上级项目资金和县财政已给予扶持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再予以扶持,扶持资金均为一次性,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扶持对象、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县域内注册登记,从事黄精产业的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行业协会。申请扶持主体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产业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黄精种植基地扶持。对选址在阔叶林、针叶林或针阔混交林,林地透光率在55%-70%,种植品种为安化本地多花黄精,下种量在350斤/亩或4000株/亩以上,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新建种植基地,按0.1万/亩的标准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1700万元。

(二)种苗繁育基地扶持。对选址在海拔100-800米、远离污染源、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水源充足、排灌方便、近5年无同科植物、病虫害严重植物种植史的农用地,以繁育种子实生苗为主,面积50亩以上,苗床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年育苗量大于1000万株的新建种苗繁育基地,按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对新建年育苗量大于1000万株的育苗工厂和组培工厂,按设备投入30%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三)基础和配套扶持。对新建连片300亩以上,出苗率90%以上,连接公路已硬化的种植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按5万元/100亩的标准给予扶持不足100亩部分不予扶持。对连续2年出圃种子实生苗1000万株以上的种苗繁育基地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按15万元/个标准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70万元。

(四)溯源体系扶持。对连片50亩以上,新安装溯源设备的种植和种苗繁育基地,按溯源设备投入60%的标准给予扶持,每个基地不高于5万元;保持溯源设备正常运营的每年补助4000元。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厂扶持。对选址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1千米以上,取得用地许可,生产车间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厂房结构采用钢架或砖混,配套加工设备投入50万元(含)以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建或改建的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厂,按10万元/家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六)加工共享车间扶持。由县中医药健康产业中心统一认定管理,按《安化黄精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要求加工,正常使用溯源系统,正常开放社会共享服务,车间所属企业凭加工清单,按代加工费的30%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七)衍生产品生产扶持。以安化黄精为主要原材料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在县内投入生产的,凭相关批文或备案文件给予扶持。获得保健食品注册批文的按3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扶持,获备案文号的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扶持,获特殊化妆品文号的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扶持,获普通化妆品备案的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八)贸易扶持。对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凭销售票据、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资料,按销售额1%的标准给予扶持,单家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县级实得财力。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九)品牌形象门店扶持。对在全国17大中药材交易市场和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安化黄精馆,门店按行业协会统一要求装修,建设成本不低于30万元,按3万元/家给予扶持;对在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安化黄精宴,门店按行业协会统一要求装修,建设成本不低于100万元,按5万元/家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80万元。

(十)参会参展推介扶持。对行业协会组织3家以上企业组团参加中国(湖南)中医药与健康产业博览会、武陵山(怀化)国际健康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大型行业展会的,按布展场地租金及装修经费80%的标准给予扶持,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会参展并获得奖项的5万元每个给予行业协会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用于协会正常工作运转。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十一)广告宣传扶持。对在高速、高铁、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和省级以上城市中心或5A级景区建设大型广告牌或车载广告,在显著位置标注“安化黄精”等公共品牌字样的企业,按广告投入费用的5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270万元。

(十二)贷款利息扶持。扶持标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利率不超过6%;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下,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后的自付部分为标准给予扶持,未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的贷款不予扶持;贷款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利息50%的标准给予扶持;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利息35%的标准给予扶持;贷款金额在 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利息20%的标准给予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担保费扶持。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的,按贷款总额1%的标准给予扶持,担保费低于标准按实扶持;贷款金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的,按贷款总额0.75%的标准给予扶持,担保费低于标准的按实扶持。此项扶持每年使用资金不超过1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六条  乡镇初审。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提交项目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佐证等材料。乡镇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乡镇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见附

第七条  项目审核。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黄精种植基地扶持、种苗繁育基地扶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厂扶持通过评分方式,在不超过年度资金计划总量的前提下按照评分高低确定扶持项目。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项目验收

第八条  黄精种植基地扶持项目、种苗繁育基地扶持项目、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厂扶持项目等实行“边建边补”的办法,其余扶持项目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台帐依据扶持资金要求编写,并按扶持资金使用要求建立资金使用台帐。黄精种植基地扶持项目、种苗繁育基地扶持项目、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厂扶持项目完成建设后,首先由所辖乡镇进行初步验收,并在验收表格上签署验收意见,汇总后向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开展核查验收,黄精种植基地扶持项目面积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法核定,种苗繁育基地扶持项目和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厂扶持项目以现场实测为准;其余扶持项目审核通过后不再验收。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统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县中医药健康产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推荐给资金统筹单位,资金的拨付、项目资料的编制、竣工验收等按资金统筹单位要求施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扶持,收回扶持资金。2年内对该实施主体不再安排项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扶持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将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扶持资金。对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件:安化县促进黄精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


安化县促进黄精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

 

建设地点

 

联系方式

 

项目类别

扶持标准

扶持金额(万元)

 

 

 

 

 

 

 

 

 

 

 

 

 

 

 

合计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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