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返回
长塘镇2023年一季度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2023-03-28 11:36来源: 执法队
长塘镇2023年一季度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8日
序号 结案登记文号及结案时间 违法单位名称及

机构代码

违法企业法人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结案时间 办案人员 备注
1 安林罚决字[2023]第17001号

曾**

1590737****

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曾**为修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长塘镇新白羊村村部斜对面自家的林地擅自挖毁并整理成斜坡。经技术员现场鉴定,曾**共毁坏林地面积为0.8亩(536平方米),属天然商品林保护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范围不具备直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第二、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拟责令限期于2024年3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0720元。 2023.03.13 龙扬帆

肖 崔          

2 安林罚决字[2023]第17002号

王**

1995886****

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2月3日,王**为修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长塘镇合振村十五组小地名杨家坪自家的林地擅自挖毁并整理成地坪。经技术员现场鉴定,王**共毁坏林地面积为0.25亩(168平方米),属一般商品林保护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范围具备直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第二、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拟责令限期于2024年3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680元。 2023.03.22 龙扬帆

肖 崔          

3 安林罚决字[2023]第17003号

刘**

1538737****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8日,刘**为修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长塘镇大金溪村梓溪片莲花庵进口旁自家的林地擅自挖毁并整理成斜坡。经技术员现场鉴定,刘**共毁坏林地面积为0.22亩(145平方米),属一般商品林保护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范围不具备直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第二、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拟责令限期于2024年3月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2610元。 2023.03.22 龙扬帆

肖 崔          

4 安自然资源罚决(2023)13号

王**

1887667****

2023年2月1日,王**开始修建大峰山村田井里、牛栏冲至枣树托林道,修建林道田井里至牛栏冲800米处因山势较高需要降坡,2月25日至2月26日在降坡过程中将挖到碳质板岩9车,共计318吨销售到常德至湘阴的市政一级公路做路基回填,共计违法所得1749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项的规定。 处没收违法所得17490元,并处罚款3498元,两项共计20988元。 2023.03.16 姚湘威

姚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