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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镇和农村建房秩序的通告
2021-04-12 14:53来源: 大福镇人民政府

为坚决落实中央2020年7月3日部署以来违法占田建房“零新增”的目标,铁腕保护耕地红线,强力规范建房秩序,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面积要求。

二、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全程监管。农村建房坚决执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城镇规划区建房按照“单位或个人申请,经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审核,县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限原土地使用者)”等程序办理,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修建。

三、坚持“村报告,部门巡查联动”机制,各村(社区)发现未批先建的,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上门制止、拆除。凡未经审批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水利部门不得供水。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构)筑物,并暂停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复垦后即可恢复。

五、对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农户,确需建房且家庭较为困难的,另选地址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优先考虑危房改造等优惠政策。

六、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联合县执法部门采取集中行动,坚决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非法建筑户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强制拆除中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人员参与实施、包庇纵容、阻挠查处违填违建的,一律先免职或停职,再追究纪律直至法律责任。农村党员参与实施违填违建,一律按照党纪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或协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宗的奖励。

九、本通告由大福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福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