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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口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公示2023
2023-03-09 14:07来源: 未知来源

  平口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23(执法权限和依据)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  注

1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职权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

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

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庭。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职权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务|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设|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1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理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职权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摊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县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要综合考虑城乡发展的需要,规划城乡建设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结构和配套,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该法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规定,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应当受到保护,生活垃圾应当得到有效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等监管执法部门)。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县级林业或城管部门)。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县级城管部门)。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县级城管部门)。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困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职权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业|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七)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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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负责本辖区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生态环境、村镇建设与管理、水利、农业(含农机、畜牧水产、动物防疫)、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林业等方面的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1. 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 处置责任: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3. 事后监督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签名后存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移送责任,巡查中发现重大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