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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安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2023-06-28 16:21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一、文件修改背景和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并根据安化县文物工作实际,特新修订《安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对于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开放、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保工作资金保障,完善前置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完善。

二、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

1、第一条删去了超过有效期的“《中共安化县委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意见》(安发〔2011〕4号)”的文件依据,新增以“《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为文件依据,为认真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新增工作要求“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在安化县现有的文物保护成果上,逐步探索合理利用途径。

2、新增“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完善文件执行范围。

3、第四条增加“鼓励群众性组织、个人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活动”近年来,我县群众性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以不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全方位、多主体保护管理。

4、第八条新增“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时要将乡镇文化部门纳入到联审单位。”安化县不可移动文物点多面广,民居古建筑多,且安化县位于山地丘陵地区,土地资源稀缺,近年来,在开展安化县文物保护工作遇到许多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文保工作存在矛盾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违建等问题,造成文物安全管理滞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时将乡镇文化部门纳入到联审单位,完善前置审批流程,及时掌握文物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情况,有效弥补了文物安全监管滞后问题。

5、第十一条新增“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实施方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29号)文件及相关要求,我县被划定为湖南省文物大县,为充实考古和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力量,我县通过增加文物保护机构人员编制和单位升格,赋能文物保护提档升级,为我县文保工作坚实的机构机制保障。此次《办法》修订,通过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等,同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力度。

6、新增加“第十  开放、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

(二)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

(四)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六)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近年来,安化县着力推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建设,文物各项利用管理工作正有序开展,通过对开放、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条件进行具体规定,完善文物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后续文物开放、利用提供明确依据,促进文物阐释展示和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