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自然资罚决〔2024〕30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牛角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4323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
地址:安化县清塘铺镇牛角塘村卫星组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0年02月开始擅自占用清塘铺镇牛角塘村刘家组土地1785㎡(经套合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其中有乔木林地160、其他林地1224㎡、采矿用地401㎡)修建建筑材料厂棚,建筑材料厂棚于2020年12月底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宗地位于清塘铺镇牛角塘村刘家组,小地名叫狗头埂上,在太平至芙蓉公路的左侧,属牛角塘村集体用地,已纳入《安化县清塘铺镇牛角塘村庄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执法测量勘测定界图、分类面积汇总表。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自然资罚清告〔2024〕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因该单位的动工时间是2020年8月,竣工时间是2020年12月底,在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按照2021年9月1日前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并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清塘铺镇牛角塘村,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78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785㎡土地,其中乔木林地160、其他林地1224㎡、采矿用地401㎡,按18元/㎡罚款,罚款额为321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85㎡土地,并来我局开具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熊江华、赵方
电 话:177××××、183××××
地 址:清塘铺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 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 5号)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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