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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梅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梅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梅城镇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公开原则
梅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二、公开渠道
1.梅城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安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安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anhua.gov.cn/index.htm)下设的“梅城镇人民政府”专栏。
2.政务新媒体
“梅城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梅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
目录包括机构信息乡镇领导、乡镇职能、乡镇机构、通知公告、财政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行政执法公示等8个类别。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梅城镇人民政府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梅城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梅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梅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当面受理点,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点设在梅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办,地址:安化县梅城镇西正街一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30至18:00。(节假日除外)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梅城镇门户网站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收核实。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办理及期限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梅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梅城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梅城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37-7443706。向安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梅城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一审:龚 琼
二审:熊 毅
三审:张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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