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TR-2023-00001
仙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镇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镇区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镇人民政府决定在仙溪镇镇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品类: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爆竹、鞭炮和礼花弹等。
二、禁燃区域:仙溪镇行政辖区全域。
三、禁燃时间:从2023年5月1日零时起,除每年农历除夕、大年初一以及元宵节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相关要求: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全镇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大型烟火的,由举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丧事期间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如特殊情况需要燃放,最多允许燃放3挂。
五、责任追究: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予以劝导、制止或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737—7482098/0737—7482110。
本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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