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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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文号及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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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法人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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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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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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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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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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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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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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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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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林罚立字[2021]第19002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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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183****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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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邓**为修建房屋,在未办理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长塘镇新白羊村17组“庙湾里”林地挖毁。经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200平方米,属于一般性商品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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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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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责令限期于2021年10月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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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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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志
肖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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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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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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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林罚立字[2021]第19001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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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18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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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安化县长塘镇合振村村民龚*因修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将安化县长塘镇合振村小地名“石咀子”的林地挖掘毁坏,经现场初步调查,其挖毁的林地面积约300平方米(0.449亩),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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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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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于2021年10月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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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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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志
肖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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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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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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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林罚立字[2021]第19003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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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150****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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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上午9点至13点,姚**为修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长塘镇通溪村杨台片小地名“四里牌”的林地擅自开挖。经技术员现场鉴定,姚立功共毁坏林地面积为0.05亩(40平方米),属一般公益林林地。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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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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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于2021年10月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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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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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志
肖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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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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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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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林罚立字[2021]第19005号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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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和平139****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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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7月,姚**为修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长塘镇通溪村柳溪片小地名“静安院”自家的林地擅自开挖,现场已整理成坪,并修建一层房屋。经林业专业技术员现场鉴定,姚和平共毁坏林地面积为0.26亩(175平方米),属商品林林地。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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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1]2号)第四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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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于2022年10月15 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9800 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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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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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湘威
肖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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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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