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生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武装、司法行政、乡村建设等行政工作。 3、保护国有和集体财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6、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