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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80/2023-1711438 责任部门:龙塘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1-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 化 县 人 民 政 府 禁 火 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30     信息来源: 龙塘镇党政办公室     浏览数:

         

安政令[2022]1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区域

全县范围内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30米以内区域。

二、禁火时间

本县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风险天气时实施本禁火令。

三、禁火内容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烧山边田坳、烧稻草、煨火土灰、烧制木炭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在林内吸烟、乱丢烟头火种、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火驱蜂驱兽;

(六)严禁进行炼山造林、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活动;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处理办法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森林公安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山林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警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报警电话:12119、119、0737-7311216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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