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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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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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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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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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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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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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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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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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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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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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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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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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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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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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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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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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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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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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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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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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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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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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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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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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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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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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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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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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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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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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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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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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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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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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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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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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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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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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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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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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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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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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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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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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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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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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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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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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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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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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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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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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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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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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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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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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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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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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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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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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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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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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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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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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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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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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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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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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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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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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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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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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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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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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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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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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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维护保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不符合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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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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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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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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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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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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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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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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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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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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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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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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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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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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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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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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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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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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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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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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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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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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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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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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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员工宿舍的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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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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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3.送达责任:送达处罚决定书。
4.备案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后,回到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进行备案。
5.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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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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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给付类(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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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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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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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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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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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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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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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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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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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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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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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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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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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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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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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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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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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责任: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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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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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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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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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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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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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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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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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类(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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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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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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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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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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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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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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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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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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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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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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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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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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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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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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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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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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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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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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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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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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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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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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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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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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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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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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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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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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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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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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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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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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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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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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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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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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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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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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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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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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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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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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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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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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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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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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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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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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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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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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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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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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