滔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滔政通〔2024〕3号
为巩固“国家卫生乡镇”创建成果,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类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限时间:每年大年三十、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和丧事(限三挂爆竹)外,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限要求:
(一)禁限时间内村(居)委应严格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二)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由公安机关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本通告,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六)广大群众朋友要自觉遵守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7610126、7610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滔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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