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TR-2023-00002
柘政发〔2023〕45号
柘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23]27号)文件精神,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稳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以我镇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稳定在目标任务数的95%以上,全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确保困难人群全面参保缴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完成居民医保数据治理。对身份信息不准确的参保缴费人员,采集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并进行修改,实现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准确率100%。
二、参保事项
(一)参保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医保部门开出的未参加医保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监测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保缴费,由县医保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代缴保费标准,按规定对名单人员信息进行标识,并通过共享平台传递至县税务部门,按个人实缴金额缴纳。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下同)、村(社区)、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因故多缴费的困难群众,经核实后,可退还多缴部分费用,确保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况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方式。以村组代收方式为主(POS机),自主缴费方式为辅(银行端、手机APP线上缴费),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常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鼓励职工医保人员通过“湘医保”APP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家属缴纳城乡医保。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县教育部门须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县医保部门提供的未缴纳居民医保名单,于12月底前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保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六)注意事项
1.缴费时提示未查询到参保信息。各代收人员在使用智能POS机、湘税社保APP代收过程中,发现无法查询到人员参保信息或缴费信息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第一步,代收人员要准确登记好缴费人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户籍地等);第二步,代收人员前往县医保部门或将准确的人员参保信息通过微信群上报给医保部门进行数据修正;第三步,医保部门修正后将正确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第四步,医保部门测试可正常缴费后反馈信息给代收人员;第五步,由代收人员使用智能POS机或“湘税社保”APP完成缴费。
2.新生儿等人员非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县医保部门或村、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后,可通过银行柜台、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直接缴费。
3.密切注意选择参保地。代收人员在进行线上缴费时,缴费地点必须选择安化县,未选择安化县的,不能在安化县享受医保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柘溪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柘溪卫生院、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社会事务办、乡村振兴办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强化联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包村工作机制,协同村级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二)明确流程,规范操作
1.数据核对。各村(社区)必须严格核对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办提供的资助参保对象,严禁超范围享受资助资金。
2.缴费公示。各(社区)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后,待医保、税务部门反馈征缴数据明细,加盖镇村两级公章后张榜公示。
3.缴费凭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三)强化督查,保障安全
各村(社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帮助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缴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协调力度,及时通报各村(社区)征缴进度。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征缴资金安全。镇村代收人员收到参保对象的参保资金后,需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上解资金,因漏报等原因造成参保对象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其后果将由代收人员承担。
(四)明确奖惩,保障经费
1、考核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与年终绩效考核严格挂钩。参保率达95%以上(含)记满分,95%以下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90%以下不计分。
2、奖励标准。任务完成率按各村(社区)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工作经费参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配备。已受到全额资助对象人员不计入奖励范围。为促进我镇在全县排名不落后,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80%或以上的给予每村(社区)奖励1000元。在12月31日前任务完成率为85%以下按实际缴费参保人数1元/人拨付手续费,任务完成率为85%-95%,按实际缴费参保人数2元/人拨付手续费。任务完成率95%以上(含),按实际缴费参保人数3元/人拨付手续费,另奖励每村(社区)1000元;任务完成率98%以上(含),按实际缴费参保人数3元/人拨付手续费,另奖励每村2000元;任务完成率100%以上(含)按实际参保人数3元/人拨付手续费,另奖励每村4000元。
附件:柘溪镇2024年度各村(社区)医保征缴任务分解表
柘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柘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柘溪镇2024年度各村(社区)医保征缴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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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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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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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率(达)%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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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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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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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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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溶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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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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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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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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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益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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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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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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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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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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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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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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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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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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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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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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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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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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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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