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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857/2023-1955759 责任部门:柘溪镇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1-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柘溪镇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柘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30     信息来源: 柘溪镇     浏览数:

ZXTR-2023-00003 

 

柘政发202348

 

 

柘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柘溪镇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村(社区)、部门站所、企业

《柘溪镇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经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柘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柘溪镇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

奖励办法

 

笫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规范我镇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柘溪镇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案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力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笫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柘溪镇范围内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行为、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

笫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柘溪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森防指办“)、公安、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等单位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的个人。提供案件线索举报的公民应向举报受理机关说明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身份住址等相关信息,以便咨询、办理奖励事宜。

笫五条 公安、应急等部门承担森林防灭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笫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防火期,在林缘、林内和草原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牧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火、吸烟、野炊、烤火、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孔明灯);

(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审批的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六)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或草原火灾的行为。

笫七条 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镇森防指办电话(0737-7781397)或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进行举报。

笫八条 公安、林业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九条 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线索,经镇森防指办核实确认,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成功破获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成功破获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 1000元;

(五)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成功破获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笫十条 对意外失火但主动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笫十一条 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视情况增加不超过总奖励金额的50%奖金作为其奖励。

笫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纳入镇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

笫十三条 公安、林业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镇森防指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森防指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已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柘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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