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林罚决字[ 2021]第 02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易华东 性别 男
现住址:安化县烟溪镇陈竹村8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6月份因修建养猪场,在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将烟溪镇陈竹村“船行淌”的林地开挖、整平并修建了建筑物。2021年10月12日,烟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林业技术人员刘朝乾、刘松平会同生态护林员刘仁生和当事人易华东对烟溪镇陈竹村“船行淌”养猪场所挖掘毁坏的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易华东毁坏林地面积1072平方米(1.607亩),属一般用材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的现场照片、示意图、地形图、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意见发表登记表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湘林策【2018】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易华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湘林策【2018】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于2022年4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并处罚款壹万零柒佰贰拾圆整(¥:1072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 (账号: 48380104000334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林业局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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