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烟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综执罚决〔2022〕001号
当事人:姓名:刘世豪 身份证号:432326********1552
地 址:安化县烟溪镇杨竹村
根据烟溪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移交,本机关于2022 年 9月 21日对你在自家田里点燃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9月21日上午在自家田里点燃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秸秆焚烧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教育、书面检讨书;
2.罚款两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镇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烟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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