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3、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法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5、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安全设备安装、适用、检测、改造、报废、维护保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不符合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9、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员工宿舍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1、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2、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3、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4、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5、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7、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8、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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