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办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持证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先后办理四个年度的延期手续。在续延的有效期内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生育证,原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