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2-10
延期与换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4 18:36     信息来源: 安化政务和信息服务中心     浏览数: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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