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1009
安政办发〔2024〕14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南区安置房第二期不动产权
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县直相关部门:
《县城南区安置房第二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县城南区安置房第二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人民群众长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户主权益,有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土地收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保障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住建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统一调度,县政府办联系住建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数据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税控办配合,共同做好县城南区安置房第二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三、确权登记范围
县城南区范围内因城镇建设依法拆迁安置后建设的安置房。
四、办证程序
(一)办理方式。安置房户主或现有受益人提交资料及交纳相关税费(详见附件)后,由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负责统一代办。
(二)办理时限。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30日。其中,目前在建安置区在主体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进行办证登记的,可按此文件执行。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按此方案实施。
(三)税费计算方法
1.土地出让金
(1)每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基地占地面积209m2(按11m×11m+11m×8m计算,不足209m2的按实计算)÷总建筑面积926m2(按“6+1”层计算)×每层实测面积(含公摊面积);
(2)计算方法: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价格,安置户按评估土地价格的60%收取,非安置户按评估土地价格的100%收取。
2.税收
(1)土地契税按土地出让金的4%收取;
(2)建筑耗材税按600元/m2(安置房建设造价成本)×60%×3.3%=11.88元/m2收取;
(3)房屋交易契税按200000元/套的2%收取;
(4)个人所得税按200000元/套的1.5%收取;
(5)商业门面以每栋121m2价值605000元(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并按增值税及附加5.5%、土地增值税6%、契税4%、个人所得税2%和印花税0.05%进行收取(门面价值的17.55%)。
(四)办理流程
安置房户主或现有受益人提交资料→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初审→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进行测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县住建局对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县税务局办理税费收缴→县城管执法局对违建行为进行处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登记。
五、工作职责
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1.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进行测绘;
3.负责提供经审批的安置区规划图件资料;
4.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安置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5.负责代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申请;
6.负责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
7.负责对安置户主及非安置户的甄别认定;
8.根据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按宗地协调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综合竣工验收、行政处罚等手续。
县住建局:
1.协助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安置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确定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2.负责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安置户或现有受益人办理用地手续;
3.协助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进行测绘,完成规划核实;
4.负责依申请办理安置房或现有受益人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县税务局:负责确定安置房的税费收缴标准及征缴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安置房违建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县发改局: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进行监管。
县数据局:负责全程协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组织有关单位开辟绿色通道、精简程序、容缺办理,及时协调和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县税控办:负责监督、协调税费标准的确定和税款入库工作。
县公安局:
1.负责对安置房住户的信息收集和身份核查;
2.负责维护安置房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的社会秩序。
县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并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责任落实
将县城南区安置房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绩效考核共性指标。同时,牵头部门要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对工作不主动、推进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安置户以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准,按20.48元/㎡标准收取;安置户免收。
2.住建部门房屋报建费,以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准,按10元/㎡标准收取。
3.房屋、土地面积测绘服务费和房屋质量结构鉴定费,根据与第三方机构商定的标准,按实收取。
4.安置房建安成本,按房屋建筑面积600元/㎡确定。
5.安置房转让价值核定为200000元/套,门面价值核定为5000元/㎡。
6.不动产首次登记为住宅类的登记费按80元/件收取,非住宅类登记费按550元/件收取。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安置房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经处罚并整改后符合办证条件的,可依程序申请办证。
8.安置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费,在2024年城建附加费中列支。
9.房屋维修基金以栋为单位,并坚持自愿原则进行缴纳。
10.安置区在2020年12月31日后新建,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权确权登记的,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其中安置户优惠30%、非安置户优惠20%。
11.在2020年12月30日前已启动办证,但未进行办理登记的3504套房屋,按此方案实施,但不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
12.在此次安置房集中办证期间未申请办证的,我县将不再统一组织办理。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证需提交的资料及税费收取标准
附件
办证需提交的资料及税费收取标准
一、安置户、现有受益人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3.拆迁安置协议书;
4.房屋(安置房基地、门面)转让合同;
5.缴纳税费凭证;
6.有违建行为的需提供由县城管执法局出具的处罚依据。
(安置户需提供第1、2、3、5、6项资料;现有受益人需提供第1、2、4、5项资料)
二、办证税费收取标准(假设房屋土地评估地价为70万元/亩,商业门面评估地价为165万元/亩)
(一)安置房(每套面积按134.2m2计算,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1.土地出让金(按60%收取)
209㎡÷926㎡×134.2㎡×1050元/㎡×60%=19082.20元
2.税收(2357.59元)
(1)土地契税(按土地出让金的4%收取):19082.20元×4%=763.29元
(2)建筑耗材税(安置房建设造价成本600元/㎡):600元/㎡×134.2㎡×60%×3.3%=1594.30元
3.不动产首次登记费(80元/件)
合计21519.79元。(若按土地出让金优惠30%计算,19082.20元×30%=5724.66元,安置房实际办证税费为21519.79元-5724.66元=15795.13元)
(二)非安置房(每套面积按134.2m2计算,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1.土地出让金
209㎡÷926㎡×134.2㎡×1050元/㎡=31803.66元
2.税收(9866.45元)
(1)土地契税:31803.66元×4%=1272.15元
(2)个人所得税费(按转让房价值200000元/套计算):200000元×1.5%=3000元
(3)房屋交易契税(按转让房价值200000元/套计算):200000元×2%=4000元
(4)建筑耗材税(房屋建设造价成本600元/㎡):600元/㎡×134.2㎡×60%×3.3%=1594.30元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48元/㎡×134.2㎡=2748.42元
4.不动产首次登记费(80元/件)
合计44498.53元。(若按土地出让金优惠20%计算,31803.66元×20%=6360.73元,非安置房实际办证税费为44498.53元-6360.73元=38137.80元)
(三)商业门面
一宗地商业门面按121㎡价值5000元/㎡标准(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合计605000元。
1.安置门面(按121㎡计算)
(1)土地出让金
209㎡÷926㎡×121㎡×2468元/㎡×60%=40440.55元
(2)税收(3055.10元)
土地契税:40440.55元×4%=1617.62元
建筑耗材税(建设造价成本600元/㎡,按一套房计算):600元/㎡×121㎡×60%×3.3%=1437.48元
(3)不动产首次登记费(550元/件)
合计44045.65元。(若按土地出让金优惠30%计算,40440.55元×30%=12132.17元,安置门面实际办证税费为44045.65元-12132.17元=31913.48元)
2.非安置门面(按121㎡计算)
(1)土地出让金
209㎡÷926㎡×121㎡×2468元/㎡=67400.92元
(2)税收(110311.02元)
土地契税:67400.92元×4%=2696.04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收(增值税及附加税5.5%、土地增值税6%、契税4%、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05%):605000元×17.55%=106177.50元
建筑耗材税(建设造价成本600元/㎡,按一套房计算):600元/㎡×121㎡×60%×3.3%=1437.48元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48元/㎡×121㎡=2478.08元
(4)不动产首次登记费(550元/件)
合计180740.02元。(若按土地出让金优惠20%计算,67400.92元×20%=13480.18元,非安置门面实际办证税费为180740.02元-13480.18元=16725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