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县城区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此次《通告》的发布是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实际需要,对打好蓝天保卫战有重大意义。
一、我县发布《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月我县出台了《关于春节期间县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该文件实施以来,县城城区环境和空气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为进一步做好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据《安化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安化县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公示任务清单”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县对县城区及特定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本《通告》。
二、我县发布《通告》有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安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相关规定,制定了县城区及特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并发布《通告》。
三、此次《通告》与2024年年初发布的文件有什么区别?
一是调整了禁放区域与禁燃时间。将原来的“春节期间(当年农历十二月廿四至次年正月十五,下同)县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县城区及特定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区域范围为:
县城区:东坪镇:城西社区--黄合社区--建设社区--吴合社区--民主社区--资江社区--泥埠桥社区;
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城南社区。
特定区域:(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 (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是规范了零售门店布点。明确了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布点,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撤销行政许可。非禁止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布点工作严格按照布点规划审批。
四、违反本《通告》有什么后果?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项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禁止燃放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六、《通告》对市民群众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域内停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协助政府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