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0007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安政通〔2024〕4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东坪镇城西社区、黄合社区、建设社区、吴合社区、民主社区、资江社区、泥埠桥社区以及县城南区城南社区。
三、除上述第二条规定外,全县下列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除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居)民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等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
五、在禁放区域内,严禁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门店,要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在非禁放区域内,要严格按照布点规划对零售门店布点工作进行审批。
六、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单位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要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放措施。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宣传和监管。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10(县公安局);0737-7225123(县城管执法局);0737-7230228(县应急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县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安政通〔2024〕2号)同时废止。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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