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HDR-2026-03001
安教联〔2026〕1号
安化县教育局 安化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湖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湘财教〔2025〕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县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大班适龄儿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后续将根据国家、省、市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执行。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基础之上,公办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全额免除。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所在地,按照办园条件和所在乡镇、村(社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补助水平等核定减免标准,减免金额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保育教育费高出减免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根据全国学前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在园大班幼儿人数、幼儿园类型、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核定本县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每学期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省级核定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补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预拨,学期末根据实际在园人数等进行清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四)资金分担方式。我县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所需补助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实施免费学前教育的基础上,继续严格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含脱贫家庭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特困救助供养幼儿、残疾幼儿等)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各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逐步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按时足额拨付。对达到相应办园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生均补助。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备案制度,严禁在免费政策执行期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管理,精准核定对象 县教育局要依托全国学前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学籍信息的动态维护与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唯一。严格执行“先备案入园、后享受免费”的程序,严禁虚报、冒领。 (二)严格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对补助资金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针对我县山区特点,采用乡村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内容、申报流程和实施意义。设立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有效期为两年,自2026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附件:安化县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表
安化县教育局 安化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