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1 16:04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推进,土地征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依然能够享有稳定的社会保障,我县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政策导向,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文旨在对修订后的《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政策逻辑、目标定位及具体举措,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其内容。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7年、2019年,我县先后出台安政办发〔2017〕34号、安政办发〔2019〕27号文件,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政策指导文件(湘政办发〔2016〕80号)已失效,上级政策亦发生了变化。2023年5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的户籍、人均耕地面积,部门职能等方面均有调整。此外,考虑经济发展的因素和实际情况,安政办发〔2021〕30号文件规定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已经不适合当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计入时限、补贴基准值认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等方面也都需要重新明确。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第四条第二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的规定,代为起草了《办法》。 二、政策目标 将全县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则、参保(认定)对象、补贴方式和办法、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领导、纪律要求、附则等七方面内容,四个附件分别为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1月1日以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整分配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的,以实际失地的村民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二)关于补贴方式和办法。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县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8年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额=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当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8年,参保缴费补贴在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支付。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以“一户一基”安置的农户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没有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关于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保障对象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集体补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其中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收费公路除外)6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12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五)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从土地出让收入、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及时进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关于组织领导。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征拆办、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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