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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0000007/2023-1788630 文 号:安政办发〔2023〕5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2023-03-21 发文日期:2023-04-05 信息时效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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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安化县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5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3-01004

 

 

 

安政发〔20235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

:

安化县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安化县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化解乡镇、村(社区)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投资项目,是指建设业主为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管理村的国有林场,下同)及其下属二级机构,需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县、乡镇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省市投资补助,以及以县、乡镇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为抵押的借贷资金)投资建设(含配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村(社区)投资项目是指建设业主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政府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包括投资投劳、社会捐助及以村集体资源、资产为抵押的借贷资金)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或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明确,符合乡镇、村(社区)自身财力实际,严禁违规举债。

第四条 各乡镇成立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投决会),作为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机构。乡镇投决会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第一主任,乡镇长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相关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乡镇投决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分管经济发展办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投决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投决会负责审议事项

(一)乡镇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需要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计划)项目。

(二)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中已纳入上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的项目,以及已经县投决会决策,明确乡镇为业主实施的项目,无需提请投决会审议。

第七条 乡镇投决会会议由第一主任或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其审议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乡镇投决会办公室在每年8前组织相关二级机构完成本级政府下年度投资计划、需要上报上级政府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计划)项目的资料编制工作乡镇投决会在每年8月底前对上述项目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及相关报告,报县直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上级政府下年度投资计划、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计划)。

(二)乡镇投资50万元以下、村(社区)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出具项目情况报告,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乡镇长审定签字后,县直主管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列入部门投资计划和申报计划。

(三)乡镇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村(社区)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投决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资金来源论证和项目的规划、用地、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前期制约性因素排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乡镇投决会,经乡镇投决会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及相关附件资料(见附件1-3),县直主管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列入部门投资计划和申报计划。

(四)在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确需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报乡镇投决会重新审议决定。县直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投决会审议意见后方可受理调整审批。

(五)因立项争资需要且申报时间紧急的项目,按《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安办发〔20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依相关规定采取应急决策方式。

(七)村(社区)投资项目在经乡镇投决会审议通过后,应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

(八)乡镇投决会审议事项中,涉及本级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程序提交乡镇党政班子会议集体审议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的决策按本办法执行,其中达到县投决会决策标准的项目,还须提请县投决会审议。上述项目其他建设管理工作,仍按《安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9〕33号)和《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8〕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未经乡镇投决会决策通过的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县直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不得列入部门投资计划和申报计划,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县发改、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乡镇投决会审议实施乡镇、村(社区)投资项目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所形成的债务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其解释权归县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关于对XX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第X次会

议审议议题的初步审查意见

          2.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表

          3.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表决意见汇总表

 

 

 

  

 

附件1

关于对XX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

X次会议审议议题的初步审查意见

XX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20  年  月  日

 

一、XX乡(镇)2023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经研究,我办认为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贯彻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控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的原则,所收纳项目经过了项目单位申报、编制单位上门调研衔接、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政策性障碍排除、财政审核等程序,基本达到了政策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有机统一,既突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目标目的,又符合我乡(镇)历年财政支付能力,投资规模适度,建议通过。

二、XX项目

我办认为,XX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对……可产生积极的作用。目前该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到较为成熟的程度,项目投资来源为……,也有明确的资金回收渠道,建议同意立项争资(立项实施)。

 

 

 

 

 

附件2

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

表决意见表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成员表决意见

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

 

 

 

其他意见和建议:

 

 

 

 

 

 

 

决策签字:  日期:          

 

 

附件3

乡(镇)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

表决意见汇总表

 

宣布第X项议题xx项目表决结果:

(1)共发出表决单张,同意的有张,不同意同意的有张。(¨超过半数,通过;¨未超过半数,不予通过)

(2)请申报单位根据本次会议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进行批复。(没有通过的重新修改完善后再上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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