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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0000007/2023-1833896 文 号:安政办发〔2023〕27号 统一登记号:AHDR-2023-01013
登记日期:2023-09-28 发文日期:2023-10-07 信息时效期:2024-12-31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安化县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7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3-01013

 

 

 

安政办发202327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局办、直属机构,垂直管理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稳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以我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常住人口数和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稳定在目标任务数的95%以上,全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确保困难人群全面参保缴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率达100%。

)完成居民医保数据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负责做好参保缴费人员信息核准工作。对身份信息不准确的,要进一步核实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并上报县医保部门进行修改;对缴费前已去世的人员,要及时剔除出待缴费名单,实现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准确率100%。

二、参保事项

(一)参保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医保部门开出的未参加医保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人。监测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保缴费,由县医保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代缴保费标准,按规定对名单人员信息进行标识,并通过共享平台传递至县税务部门,按个人实缴金额缴纳。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下同村(社区)、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因故多缴费的困难群众,经核实后,可退还多缴部分费用,确保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况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纳基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缴费方式。村组代收方式为主POS机,自主缴费方式为辅银行端、手机APP线上缴费),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常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鼓励职工医保人员通过“湘医保”APP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家属缴纳城乡医保。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县教育部门须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县医保部门提供的未缴纳居民医保名单,于12月底前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保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六)注意事项

1.缴费时提示未查询到参保信息。各代收人员在使用智能POS机、湘税社保APP代收过程中,发现无法查询到人员参保信息或缴费信息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第一步,代收人员要准确登记好缴费人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户籍地等);第二步,代收人员前往医保部门将准确的人员参保信息通过微信群上报给医保部门进行数据修正;第三步,医保部门修正后将正确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第四步,医保部门测试可正常缴费后反馈信息给代收人员;第五步,由代收人员使用智能POS机或“湘税社保”APP完成缴费。

2.新生儿等人员非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医保部门村、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后,可通过银行柜台、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直接缴费。

3.密切注意选择参保地。代收人员在进行线上缴费时,缴费地点必须选择安化县,未选择安化县,不能在安化享受医保待遇。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工作任务。各乡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见附件。

(二)经费安排。根据全县截至202412月31日缴费人数,由县医保局制定经费安排方案县财政4/人标准将工作经费拨付相关单位(其中县医保局工作经费1元/人、乡镇工作经费3元/人)

(三)缴费公示。各村组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后,各乡镇定期通过申报测算系统导出征缴数据明细,加盖乡镇和村(社区)公章后张榜公示。

(四)缴费凭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缴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及时召开参保缴费动员会议,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好配合衔接。县税务、医保、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县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县税务部门规范参保登记数据(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困难群体身份标识精准),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县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财政部门负责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新增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

(三)畅通缴费渠道。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程序,优化缴费服务。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乡医保全民参保宣传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保障资金安全。各乡镇代收人员收到参保对象的参保资金后,需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上解资金,因漏报等原因造成参保对象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其后果将由代收人员承担。

六)强化工作考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纳入2023年度全县绩效评估范畴由县税控办组织对各乡镇征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基金集中征缴期间,各乡镇须定期(10月、11月按周上报,12月按天上报向县税务局报送征缴进度(联系人:李丽娟、谌建兵,电话:15116762557、13875376120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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